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吉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26號令),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凡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公司、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的評選,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二章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部門。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從業資格指導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縣(市)財政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公司、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組織(包括中央和外省、市在吉林省境內的單位)、外省市在我省的分支機構,原則上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在長春市行政區域內的中直、省直單位,由省財政廳委托省會計學會負責管理;在長春市以外的中直、省直單位,由市(州)、縣(市)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二)在我省沒有進行稅務登記、沒有人員經費撥付或財務管理關系的各類單位,由單位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三)臨時聘用的人員,視同現聘用單位的職工,按上述(一)、(二)條的規定由相應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四)在我省有常住戶口的無業持證人員,由戶口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無常住戶口的無業持證人員,由居住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鐵道部系統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按財政部規定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和鐵道部分別負責管理。
第三章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五條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
第六條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
(四)熱愛會計工作。
第七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共為三科: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45歲以上人員可以選擇參加珠算五級考試)。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下同)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可以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
會計類專業主要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財務管理、審計學、理財學。
第八條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且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可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向所報考的財政部門提出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申請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
(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最近六個月內同版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兩張;
(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免試申請人員,需提交學歷(或學位)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必須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件。
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對申請人提交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及出示的有關證件、材料進行認真的審核。對申請人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各級財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應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書面證明。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應自作出準予頒發證書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各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二條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實行無紙化考試形式,每年原則上安排四次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每季度的最后一個周六、周日(遇節假日或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后)為全省考試日。根據全省報考人數,可酌情增減考試次數。考試范圍按照財政部公布的全國統一綱確定。
第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按照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實行網上報名、現場交費、照片采集、身份證確認、網上考試的方式。考生可以在網上查詢成績,合格者可以直接下載打印《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到本人所在行政區域的財政部門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
(一)省財政廳全面負責組織實施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各項工作。
1.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2.組織建立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題庫,定期更新題庫內容;
3.組織實施考試考務工作;
4.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
5.在網上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考務規則及考試相關要求;
6.其他事項。
(二)各市(州)、縣(市)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本區域的考務工作。
1.組織考試報名,包括確認參考人員資格、相關要件、免試條件等;
2.組織各項考務工作;
3.其他事項。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系統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做好人員培訓,嚴格內部管理制度,確保無紙化考試系統的穩定、安全、有效運行。
第十六條省財政廳統一確定考試成績的合格分數線。在考試結束后的30個工作日內以“合格”或“不合格”在網上發布考試成績。成績合格的考生,經省財政廳授權,由考生報考所在地的財政部門制作發放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全省在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及省會計學會設置無紙化考試考點。考點的選擇要符合要求,申請設置會計從業資格考點的單位,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最終復核確認。
第十八條設置考點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考試要求的場所,考點要按標準設置機房,配置考試設備;
(二)考點需要配備電腦維護人員、考試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
(三)具備良好的考試環境和條件;
(四)社會公眾信譽良好。
第十九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實行考培分離制度,即考點和培訓點相分離。
第二十條凡報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其報考科目成績同時合格,方能獲得申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資格。申請人自成績合格之日起90天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等材料,向所報考的財政部門申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五章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第二十一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頒發和管理。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本區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打印和發放。每五年更換一次新證。
第二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本地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建立健全本部門證書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崗位要實行證書與印鑒管理相分離原則。
第二十五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持證人員應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用人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單位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第二十六條持證人員因學歷(或學位)以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或職務等項目發生變動,持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所屬財政部門申請辦理檔案信息變更。
第二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持證人員基本信息紙質檔案,并妥善保管。同時,按照吉林省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的要求,建立持證人員基本信息電子檔案,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相關基礎信息和注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四)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五)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第二十八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日常登記和定期復核登記制度。
(一)日常登記
持證人員因工作單位變動,但仍從事會計工作的應按下列不同情況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變更及調轉登記。
1、在同一財政部門管轄范圍內的不同單位間調轉工作單位的持證人,應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持新工作單位開具的有關證明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所屬財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2、在本省市(州)、縣(市)之間發生的工作單位變更,應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的90日內,持新工作單位開具的從業證明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注冊登記財政部門申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變更調轉登記,填寫《會計從業資格注冊、變更、調轉登記表》,經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后,申請人攜帶上述材料到新工作單位所在地的財政部門重新辦理注冊登記。
3、持證人員調往省外單位工作的,應持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材料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注冊登記的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調轉手續,填寫《會計從業資格注冊、變更調、轉登記表》,經原注冊登記的財政部門核準后,由申請人攜往新單位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辦理重新注冊登記。
4、持有非本省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調入我省各類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憑新工作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材料、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原登記的管理部門開具的《會計從業資格注冊、變更、調轉登記表》,到新單位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5、各級財政部門在辦理完所屬持證人的調轉手續后,必須將其調轉的相關信息在“吉林省會計信息管理系統”里發布,以便社會公眾查證。
6、對在省內相互調轉的人員不再換發新證書,在原證書上作出變更登記,同時加蓋調入調出地財政部門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專用章即可。省外調入省內的,一律要換發新證書。
無工作單位的持證人原則上不辦理調轉,學生畢業憑派遣證明或異地用人單位證明辦理調轉。
(二)定期復核登記
定期復核登記時主要檢查和督促持證人員是否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學時和內容,了解持證人員獎罰情況、在崗情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免費復核登記一次。
第二十九條持證人員因退休或因崗位變動等原因離開工作單位或會計崗位,不再從事會計工作達6個月以上的,應到原注冊登記的財政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三十條持證人員應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應及時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由持證人員在相關媒體上發布證書丟失公告,聲明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作廢后,向發證的財政部門提出補辦申請,財政部門應嚴格進行審查,經審查無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方可辦理補證。
第六章會計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三十一條持證人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規定,參加所屬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繼續教育方式,每年參加學習的時間累計不少于24小時。
第三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安排本地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和培訓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申請舉辦會計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單位,要報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備案。
舉辦會計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與培訓要求相適應的師資力量;
(二)具備與培訓要求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設施;
(三)配備與培訓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
(四)社會公眾信譽良好。
第三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印發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組織實施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做好對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的復核登記,及時將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內容和時間記載到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相關欄目。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原則,支持、督促并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七章會計從業資格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的工作單位、學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或者職務等變更登記情況;
(三)持證人員完成國家規定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財經法律、法規和會計職業道德情況,依法履行會計職責情況。
各級財政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保證培訓質量。
第三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行為有權監督舉報,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核實、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八條建立健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各級財政部門從事會計管理工作的人員,有權對各所屬單位從事會計工作人員的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查處的較案件,應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財政部門取消其考試成績。
第四十條持證人員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用弄虛作假的手段辦理轉入的,由財政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在吉林省會計網上向社會公示。
持證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或未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其所在單位,并予以公告。
持證人員不參加定期復核登記的予以公告。連續在兩個周期內不參加復核登記的視為自動離崗,其會計從業資格自行失效,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條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故自行失效人員,符合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條件的,必須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四十二條對任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未經注冊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縣以上財政部門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會計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2001年發布的《吉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吉財會[2001]648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本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