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領程序
參加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統一考試取得“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和“會計基礎”合格證,并取得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的人員,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隨帶考試合格證原件和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寸免冠彩色證件近照2張,(已取得中專以上學歷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需同時攜帶學歷證書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在會計從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證有效期內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縣(市)、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申請手續。
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畢業人員,在畢業之日起2年內,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攜帶會計類專業畢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寧波市“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合格證原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寸免冠彩色證件近照2張,并在“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合格證有效期內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縣(市)、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申請手續。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登記程序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在從事會計工作90日內,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注冊登記、變更、調轉登記表》一式2份,經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攜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到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在寧波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會計工作的,到寧波市財政局會計事務辦理窗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在辦理注冊登記時,如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發證機關與辦理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不同時,需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時同時辦理注冊登記的,同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注冊登記、變更、調轉登記表》,并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到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申請和注冊登記手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注冊登記、變更、調轉登記表》一式2份,攜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到原辦理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變更登記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基礎信息(姓名、身份證號等)、學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會計行政職務、繼續教育完成情況、縣以上政府部門獎懲情況、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發生變更時,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注冊登記、變更、調轉登記表》,攜帶變更項目的證明材料原件(入戶籍證明、畢業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單位聘書或任命文件、相關證明等),到原辦理發證(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四、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程序
會計從業資格持證人員工作單位變動的,須在90日內辦理調轉和注冊登記手續。
會計從業資格持證人員在同一個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注冊登記、變更、調轉登記表》一式2份,由新單位在表中注冊登記欄右側單位意見框內簽注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后,攜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和注冊登記手續。
會計從業資格持證人員不在同一個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注冊登記、變更、調轉登記表》一式3份,由新單位在表中注冊登記欄右側單位意見框內簽注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后,攜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在辦理調出手續90日內(2006年6月30日前辦理調出手續的,應當在30日內),攜帶由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簽注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注冊登記、變更、調轉登記表》一式2份,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和注冊登記手續。
未從事會計工作的持證人員,除需跨地區調轉外,一般不辦理調轉手續。。
五、其他說明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的,應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原辦理發證(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申請補發手續。
申請新領或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收取證書工本費每本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