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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的申請、取得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四條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二章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自治區財政廳指導全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第六條中央在邕單位、自治區在邕單位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由自治區財政廳管理。其他單位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按屬地原則進行管理,具體管理權限由各地級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與任何單位不存在任用(聘用)關系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由戶口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不在戶口所在地居住的,由居住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七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內部工作制度。對會計從業資格的許可,實行受理審查與決定崗位相分離的控制制度。
  第三章會計從業資格的考試
  第八條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九條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第十一條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注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第十二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使用財政部統一制定的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統一制定考務規則、統一命題、統一印制試卷、統一閱卷、統一制定合格標準。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考試考務工作,監督檢查考試考風、考紀。
  第十三條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兩個科目實行集中考試,原則上每年考試一次,一般安排在6月份報名,11月份考試。考試合格的,由當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核發考試成績合格證。考試成績合格證自考試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自行作廢。
  初級會計電算化科目實行分散考試,由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根據報名情況不定期地組織考試。考試合格的,由當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核發初級會計電算化合格證書。初級會計電算化合格證書由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制。
  珠算科目須參加各級珠算協會組織的等級鑒定并取得五級以上(含五級)鑒定證書。
  第十四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在考試報名開始5日前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考務規則及考試相關要求。
  自治區財政廳應當于考試結束后30日內將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試題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五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自治區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十六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的申請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附件1)和《基礎信息表》(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期內的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考試成績合格證(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人,只需要提供有效期內的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證);
  (二)初級會計電算化合格證書或者珠算五級以上(含五級)鑒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
  (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證件照片兩張。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人,還需要提供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其學歷或學位的相關證明文書原件和復印件)。
  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人有學歷(或者學位)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可以提供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七條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補齊的全部內容,并出具《會計從業資格申請材料補正補齊通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中注明,同時標明日期,并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
  第十九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出具《不予會計從業資格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財政部規定的樣式統一印制。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的編號規則負責編號和頒發。
  各地級市財政局應于年度終了后15日內,填報《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情況表》(附件8),將上年度全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情況匯總并報送自治區財政廳備案。自治區財政廳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上年度全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五章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繼續教育以2年為一個周期,持證人員每個周期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48小時。
  持證人員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可以異地參加繼續教育。
  第二十四條持證人員繼續教育使用財政部統一制定的教育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制定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劃,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培訓單位應當具備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設施、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并按規定向同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培訓單位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建立培訓單位備案制度、公示制度和教學質量評估制度,保證持證人員繼續教育質量。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當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可以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了解和查閱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每個繼續教育周期結束后,持證人員應當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變更登記表(附件3),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參加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及時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檔案的信息變更登記。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將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內容和時間記載到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相應欄目。對未達到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或未參加繼續教育的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相應欄目中如實予以記載。
  第二十九條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收費標準應當按照自治區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會計從業資格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審核確認后,給予注冊登記。
  第三十一條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自離開會計工作崗位滿6個月之日起90日內,填寫會計從業資格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離崗備案登記。
  前款持證人員重新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注冊登記。
  第三十二條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是否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單位,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60日內,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基礎信息表及調入單位開具的是否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還應提交附件6),向調入單位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入登記。
  第三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地區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并按規定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相關基礎信息和注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四)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四)項內容發生變更的,可以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變更登記表,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第三十四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將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變更、調轉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相關申請登記表格應當置放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公場所,免費提供。申請人也可以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網站下載。
  第三十五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三)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四)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三十七條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應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報刊或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聲明遺失作廢,可向原發證機關提交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補發申請表(附件7)。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查實未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后,方可予以補發。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對遺失補辦的證書應當使用原證書號碼,并在備注頁內打印“遺失補辦”字樣,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
  第三十九條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依法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四十條持證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以及未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條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二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注冊、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該行政許可。
  第四十四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自治區財政廳2001年3月9日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桂財會〔2001〕15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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