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從營業活動中所得的收入統稱。包括經營收入和其他精力收入兩大類。經營收入是房地產企業對外轉讓、銷售、結算和出租開發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它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指房地產企業從事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的收入,包括商品房售后服務收入、建筑材料銷售收入、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和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等。
房地產收入的確認,應滿足營業收入確 認的基本原則,即實現原則,可具體地表述為兩個條件:一是盈利過程已經完成或基本上已經完成;二是交易已經發生,企業了有收收取貨款的權利。房地產銷售與其他商品銷售的不同之處在于,收款期限較長和收款的不確定性上。因此,將確認營業收入的一般原則運用于房地產業務時,必須考慮房地產業的特殊性。在房地產銷售中,收入的確認通常應遞延至客戶履約的意圖十分明確,或賣方有能力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即不會因賣方未盡義務而拒絕付款。 房地產收入確認的方法分為完全應計法、完工百分比法、分期收款法、保證金法和成本回收法。完工百分比法是生產法的一種,分期收款法是收款法的一種(見“完全應計法”、“生產法”、“收款法”、“保證金法”和“成本回收法”)。
我國現行會計制度對房地產收入的確認分別以下四種情況:(1)對于轉讓、銷售土地和商品房,應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經移交,取得銷售及轉讓款項或收取款項憑證時作為收入的實現;(2)對于代建的房屋和工程,應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驗收,辦妥財產交接手續,并已將代建的工程價款結算賬單提交委托單位時作為收入的實現;(3)對于土地和商品采用分期收款銷售辦法時,可按合同規定的收款時間分次轉作收入;(4)對于出租開發產品,應按出租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收取租金日期作為收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