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匯總收款憑證的編制
匯總收款憑證,是按現金科目、銀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分別設置,定期(如5天或10天)將這一期間內的全部現金收款憑證、銀行存款收款憑證,分別按與設置科目相對應的貸方科目加以歸類、匯總填列一次,每月編制一張。登記總分類賬時,應根據匯總收款憑證上的合計數,記入“現金”或“銀行存款”總分類賬戶的借方,根據匯總收款憑證上各貸方科目的合計數分別記入有關總分類賬戶的貸方。
2.匯總付款憑證的編制
匯總會付款憑證,是按現金科目、銀行存款科目的貸方分別設置,定期(如5天或10天)將這一期間內的全部現金付款憑證、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分別按與設置科目相對應的借方科目加以歸類、匯總填列一次,每月編制一張。月終時,結算出匯總付款憑證的合計數,據以登記總分類賬。登記總分類賬時,根據匯總付款憑證的合計數,記入“現金”、“銀行存款”總分類賬戶的貸方;根據匯總付款憑證內各借方科目的合計數記入相應總分類賬戶的借方。
3.匯總轉賬憑證的編制
匯總轉賬憑證,通常是指每一科目的貸方分別設置,定期將這一期間內的全部轉賬憑證,按與設置科目相對應的借方科目加以歸類、匯總填列一次,每月編制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