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念: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監督。
2、會計工作國家監督的實施主體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國家監督的實施主體。
[應用舉例] 為你加油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 )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A.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稅務部門
B.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
C.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部門
D.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答案]D
[解析](1)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2)財政部門是《會計法》的執法主體,是會計工作國家監督的實施主體。
除了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如: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等。
各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結論。
注意: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做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
[應用舉例]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各單位會計工作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政府監督。實施上述監督的政府機構包括( )。
A.財政機關
B.審計機關
C.稅務機關
D.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答案]ABC
[解析]除ABC三個選項可以對各單位會計工作進行監督外,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也可以對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在此列。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
根據《財政部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