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在存在控制關系的情況下,關聯方如為企業時,不論他們之間有無交易,都應說明如下事項。企業經濟性質或類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企業的主營業務;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②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說明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征性金額的交易)。
③關聯方交易應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說明,類型相同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正確理解的情況下可以合并說明。
④對于關聯方交易價格的確定如果高于或低于一般交易價格的,應說明其價格的公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