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債務人而言,需要披露以下內容:①債務重組方式。包括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以及混合重組方式籌。債務人需要披露債務重組是以哪一種方式進行的。②因債務重組而確認的資本公積總額。債務人可能發生多項債務重組,并確認多項資本公積。企業會計制度僅要求披露確認的資本公積總額,不要求分別披露每項債務重組確認的資本公積。需要說明的是,并不是每項債務重組交易都會確認資本公積,有些債務重組交易可能要確認債務重組損失。③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實收資本)增加額。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是披露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增加額;對于其他企業,是披露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實收資本增加額。債務人可能有多項債務重組涉及債務轉為資本,企業會計制度僅要求披露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實收資本)總增加額,不要求分別披露每項債務重組所導致的股本(實收資本)增加頓;④或有支出。債務人可能有多項債務重組涉及或有支出企業會計制度僅要求匯總披露或有支出金額,不要求分別披露每項或有支出差額。
對于債權人而言,需要披露以下內容:①債務重組方式。與債務人的披露內容相同。②債務重組損失總額。在某些債務重組交易中,債權人可能發生債務重組損失。企業會計制度僅要求披露產生的債務重組損失總額,不要求分別披露每項債務重組的損失金額。③債權轉為股權所導致的長期投資增加額及其長期投資占債務人股權的比例。④或有收益。債權人可能有多項債務重組涉及或有收益,企業會計制度僅要求匯總披露或有收益金額,不要求分別披露每項或有收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