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1、財產清查是指通過對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盤點或核對,查明賬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的一種方法。
2、按財產按清查的范圍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財產清查的按清查的時間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全面清查(1、年終決算2、單位撤并3、中外合資、國內聯營4、清產核資5、單位主要負責人調離)
局部清查(流動性:1、現金:日記月結2、銀行:每月核對3、存貨:每月重點抽查4、貴重財物:每月清查5、往來款:一年1至2次)
3、現金采用實地盤點法來確定庫存現金實存數;清查時,出納必須在場,但不得由出納親自清點;現金盤點報告表(盤點人與出納共同簽章)
4、銀行存款通過與開戶銀行轉來的對賬單進行核對,查明銀行存款的實有數額(單位銀行存款日記賬的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不一致原因:未達賬、單位記賬有誤、銀行記賬有誤、單位與銀行雙方記賬有誤)。
5、往來款項的清查一般采用發函詢證(查詢核實)的方法進行核對。
6、實物清查(數量和質量)方法實地盤點法(逐一盤點法、技術推算法、抽樣盤點法)清查時;實物保管員必須在場;盤存單(盤點人員與實物保管人員共同簽章)
7、財產清查經批準處理后的賬務處理(待處理財產損溢)
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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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虧處理 (賠償:其他應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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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虧處理 (賠償:其他應收款) |
現金 |
營業外收入 |
管理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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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用(正常) 營業外支出(非常) 基他應收款(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