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三、記賬憑證一般應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1、記賬憑證的名稱;
2、填制記賬憑證的日期;
3、記賬憑證的編號
4、經濟業務摘要;
5、經濟業務涉及的會計科目及記賬方向
6、經濟業務涉及的金額;
7、所附原始憑證張數;
8、會計主管、記賬、審核、出納、制單等人員簽章。
四、記賬憑證的編制
1、記賬憑證編制的基本要求
(1)記賬憑證各項內容必須完整
(2)記賬憑證應連續編號
(3)書寫應清楚,規范
(4)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編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一張記賬憑證。
(5)除結賬和更正錯賬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余記賬憑證必須附原始憑證
(6)填制記賬憑證時若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已經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發現錯誤的處理:
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注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
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如果錯誤的金額大于正確的金額,只需要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用紅字填寫,表明調減;如果錯誤的金額小于正確的金額,中需要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用藍字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表示調增。
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7)記賬憑證填制完成經濟業務事項后,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
2、收款憑證的編制要求,見教材
3、付款憑證的編制要求
注意:收付款憑證既時登記庫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有關明細賬和總賬的依據,同時也是出納人員收付款的依據,出納必須根據經會計主管或指定人員審核無誤的收付款憑證辦理收付款業務
4、轉賬憑證的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