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一、會計機構設置
1、《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有些單位規模較小,會計業務比較簡單,財務收支數額較小,可以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應當在有關機構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2、代理記賬:是由有關部門批準的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有關部門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等。
3、會計機構分類
(1)主管會計工作的機構?D?D?D各級財政部門
(2)各單位設置的會計機構?D?D單位設置的會計處、會計科、財會部等
二、會計工作的組織形式?D?D?D集中核算形式和分散核算形式
三、會計機構內部的分工
1、在一個單位,究竟需要配備多少會計人員,設置幾個會計崗位,主要取決于單位經營規模、組織結構形式和業務工作量,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要求。
2、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和一崗多人。
會計崗位包括:會計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核算、總賬報表、檔案管理等。
3、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4、會計機構內部的稽核制度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內部牽制制度是內部控制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也稱錢賬分管制度,即凡是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件工作,必須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以起到相互制約作用的一種制度。
四、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拿到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取得會計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