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二、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一)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1.確認
企業銷售商品時應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方可確認商品銷售收入。主要有: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經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
相關的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
2.計量:
(1)企業銷售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注意:銷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價款(通常3年以上),如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的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按照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商品現銷價格確定。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
例如:
某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型設備,合同價格為1000萬元,分5年于每年年末收取。假定型設備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時的銷售價格為800萬元,不考慮增值稅。則該企業應按照現銷價格800萬元確認收入。合同價格1000萬元與800萬元的差額作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在5年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其分錄
借:長期應收款 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