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2)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應當按照公允的交易價格確定收入金額,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公允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不應當確認收入。
通常情況下,關聯方(如母子公司)關系的存在可能導致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
(3)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4)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5)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6)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除外),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應用舉例】
企業銷售商品,銷售款10000元,增值稅的銷項稅1 700元,現金折扣為200元。記入"主營業務收入"賬戶的銷售收入應為10000元。( )(03)
答案:對
解析:企業在確定商品銷售收入金額時,不應考慮各種預計可能發生的現金折扣、銷售折讓。現金折扣應在實際發生時記入財務費用。增值稅的銷項稅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