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一、銀行賬戶的管理
1.企業一般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企事業單位的存款賬戶有四類: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3、基本存款賬戶:一般企事業單位只能選擇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主要用于辦理日常的轉賬結算和庫存現金收付。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獎金等庫存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該賬戶辦理。
4、一般存款賬戶:企事業單位可在其他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一般存款賬戶,該賬戶可辦理轉賬結算和存入庫存現金,但不能支取庫存現金。
5、銀行賬戶管理:企事業單位不得為還貸、還債和套取庫存現金而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出租、出借賬戶;不得違反規定在異地存款和貸款而開立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二、 銀行存款結算方式
1.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雙方商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10天,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3.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0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結算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