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真實可靠、相關可比、全面完整、編報及時、便于理解,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其基本要求如下:
1.真實可靠采集者退散來來
可理解性是指會計報表提供的信息可以為使用者所理解。因此,編制的會計報表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我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企業名稱、企業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并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注意:簽名并蓋章,而非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