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二)固定資產出售、報廢、毀損的核算程序
企業出售、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應通過“固定資產清理”賬戶進行核算,會計核算一般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固定資產轉入清理。企業出售、報廢和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應按清理固定資產的凈值,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2.發生的清理費用。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發生的清理費用以及應交納的稅金,應按實際額,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
或應交稅費
3.出售收入和殘料等的處理。企業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報廢固定資產的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應沖減清理支出,按實際收到的出售價款及殘料變價收入等,
借:銀行存款
或原材料
貸:固定資產清理
4.保險賠償的處理。企業計算或收到的應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的報廢、毀損固定資產的損失時,應沖減清理支出,
借:銀行存款”或“其他應收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5.清理凈損益的處理。固定資產清理后發生的凈損益,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固定資產清理后的凈收益,屬于生產經營期間的,應計入當期損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2)固定資產清理后的凈損失,若屬于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賬戶,貸記“固定資產清理”賬戶;
(3)固定資產清理后的凈損失,若屬于生產經營期間正常的處理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賬戶,貸記“固定資產清理”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