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
(一)應計折舊額及預計凈殘值的概念
1、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價值準備累計金額
應計提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
(二)影響固定資產折舊數額大小的因素
(1)計提折舊基數,即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或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
(2)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3)折舊方法;
(4)固定資產凈殘值。
在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時,主要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該資產的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2)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3)有關資產使用的法律或者類似的限制。
(三)計提折舊的范圍
除以下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第一,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第二,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注意:
(1) 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和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不提折舊
(2)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殘值加上預計清理費用。
(3) 企業在具體計提折舊時,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
(4)已達到預定可適用狀態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