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8-13 共1頁
第八章 財產清查概述
第一節 財產清查的概述
一、財產清查的概念
財產清查是通過對各項資產的實地盤點以及對各種債權、債務的查核,將一定時點的實存數與賬面結存數核對,借以查明賬實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
二、財產清查的意義
(1)保證會計核算資料的準確和真實。
(2)挖掘財產物資的潛力。
(3)保護單位財產的安全和完整。
(4)促使單位遵守財經紀律和信貸結算等制度。
(5)促進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財產清查的種類
(一)按清查范圍分類---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對所有的財產進行全面盤點和核對。
全面清查的范圍不僅包括存放在本單位內部的財產物資,而且包括所有權屬于本單位,但并未存放在本單位的財產物資。
需要進行全面清查情況:
年終決算之前;
單位撤銷、合并、改組或改變隸屬關系時,為明確經濟責任,需要進行全面清查;
在清產核資時,為了摸清家底,準確核定資產,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發生重大經濟違法事件時,需要進行全面清查。
時間:定期清查,也可以是不定期清查。
2.局部清查
流動性大的財產物資,如原材料,除年末進行清查外,年內還應當輪流盤點或重點抽查;
對于各種貴重物資,應當每月盤點一次;
對于庫存現金,每日終了應當由出納員清點核對;對于銀行存款、銀行借款,每月應當與銀行核對一次;
對于各種債權、債務,每年至少要同對方核對1~2次。
時間:定期清查,也可以是不定期清查。
【例題1•2008判斷題】企業對財產進行全面清查時,清查范圍應包括存放在本單位內部的全部財產物資,不包括放在本單位之外的財產物資。( )
[答案]×
(二)財產清查按清查時間分類---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范圍:清查對象可以是全部財產,也可以是部分財產,一般在年末、季末、月末結賬時進行。
2.不定期清查
范圍:清查對象可以是全部財產,也可以是部分財產
【例題2•多選題】進行局部財產清查時,正確的做法是( )。
A.現金每月清點一次
B.銀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銀行核對一次
C.貴重物品每月盤點一次
D.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核對一、二次
[答案]BCD
【例題3•判斷題】年終決算之前,企業必須進行全面財產清查。( )
[答案]√
【例題4•判斷題】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
[答案]√
【例題5•判斷題】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
[答案]√
四、財產清查的主要內容
資產清查主要是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其他資產以及負債的清查。
【例題6•2007判斷題】財產清查主要是對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等資產進行清查,不包括對負債的清查。( )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