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8-12 共1頁
第三節 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
一、財產清查結果處理的要求
(一)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和性質,提出處理建議
一般來說,個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個人賠償;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損失,應作為企業“管理費用”入賬;因自然災害造成的非常損失,列入企業的“營業外支出”。
(二)積極處理多余積壓財產,清理往來款項——積極利用或改造出售,停止采購或生產。
(三)總結經驗教訓,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四)及時調整賬簿記錄,保證賬實相符
對于財產清查中發現的盤盈或盤虧,應及時調整賬面記錄,以保證賬實相符。要根據清查中取得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有關賬簿,使各種財產物資的賬存數與實存數相一致,同時反映待處理財產損溢的發生。
二、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分審批前和審批后)
(一)審批前,對于財產清查中發現的盤盈、盤虧,在報經有關領導審批之前,應基于客觀性原則,根據“清查結果報告表”、“盤點報告表”等已經查實的數據資料,編制記賬憑證,記入有關賬簿,使賬簿記錄與實際盤存數相符,同時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將處理建議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
(二)審批后,根據差異發生的原因和批準處理意見,結平“待處理財產損溢”。
(三)為了記錄、反映財產的盤盈、盤虧和毀損情況,應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屬于資產類)。在該科目下應設置“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兩個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待處理的損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