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3-11-22 共1頁
1.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
包括日期是否真實、業務內容是否真實、數據是否真實等。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部門和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對于通用原始憑證,還應審核憑證本身的真實性,以防假冒。
2.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
經濟業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度的規定,是否有違法亂紀等行為。
3.審核原始憑證的合理性。
原始憑證所記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會計主體經濟活動的需要、是否符合有關的計劃和預算等。
4.審核原始憑證的完整性。
原始憑證的內容是否齊全,包括有無漏記項目、日期是否完整、數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有關簽章是否齊全、憑證聯次是否正確等。
5.審核原始憑證的正確性。
各項金額的計算及填寫是否正確,如阿拉伯數字不得連寫、大小寫金額相符等,有無刮擦、涂改和挖補等。
6.審核原始憑證的及時性。
應注意審查填制日期,尤其是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等時效性較強的原始憑證,更應仔細驗證其簽發日期。
需要說明的是,原始憑證的審核,是一項嚴肅而細致的工作,會計人員必須堅持制度,履行會計人員的職責。注意以下內容:(選擇、判斷)
第一,對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應及時據以填制記賬憑證入賬;
第二,對于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完整,填寫有錯誤、手續不完備,數字不準確以及情況不清楚的原始憑證,應當退還給有關業務單位或個人,并令其補辦手續或進行更正;
第三,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1.原始憑證所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隨意涂改的原始憑證即為無效憑證,不能作為填制記賬憑證或登記會計賬簿的依據。
2.原始憑證記載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具單位重開或更正,并在更正處加蓋出具憑證單位印章。
3.原始憑證金額出現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重新開具。
4.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于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