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人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