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記賬,并按照往來戶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二)帶息的應收款項,應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價值)與確定的利率計算的金額,增加其賬面余額,并確認為利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應收票據,應按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并不再計提利息。
(四)企業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債務人在債務重組時以低于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的,企業實際收到的金額小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助你成功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等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如果接受多項非現金資產的,應按接受的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價值作為所接受的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3.以債權轉為股權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等作為受讓的股權的入賬價值。
如果涉及多項股權的,應按各項股權的公允價值占股權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價值作為所接受的各項股權的入賬價值。
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清償債務的,應將未來應收金額小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如果修改后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則或有收益不應當包括在未來應收金額中。待實際收到或有收益時,計入收到當期的營業外收入。
如果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未來應收金額等于或于重組前應收債權賬面余額的,則在債務重組時不作賬務處理,但應當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修改債務條件后的應收債權,按本制度規定的一般應收債權進行會計處理。
本制度所稱的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或有收益,是指依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收益,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五)企業應于期末時對應收款項(不包括應收票據,下同)計提壞賬準備。
壞賬準備應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應收款項按照減去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后的凈額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