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刑事責任
此行為沒有作為單獨犯罪加以規定,而是在其后果嚴重時,按照犯罪情節分別以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1)偷稅罪(具體見教材)
偷稅罪的行為表現: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2)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具體見教材)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見教材) 與你同行
此外,如果行為人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政責任
(1)通報;
(2)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隱匿,是指故意轉移、隱藏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銷毀,是指故意將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予以毀滅的行為。
2、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刑事責任,請參見教材。(與偷稅罪同)
3、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政責任,通報、罰款、行政處分和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造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過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強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違反法律的,而強迫他人執行其命令的行為。
2、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造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作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所謂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幾個犯罪人有共同敵意。
第二,幾個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第三,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
應當依照《會計法》的規定和《刑法》的有關規定,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處罰。
3、授意、指使、強令他人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1)罰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違法行為人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授意、指使、強令他人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