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3、會計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必須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在不拆散原卷冊的情況下,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 為你加油
4、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銷毀后,監銷人應當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5、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承擔最終責任。
6、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7、根據《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企業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8、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