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包括總則、確認和計量、披露等三章內容,其要點為: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1、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二、企業在按照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支付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收到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三、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非貨幣性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1、換入、換出資產的類別。
2、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方式。
3、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
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