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貨幣作為商品的一般等價物,是衡量一般商品價值的共同尺度,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點。各單位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錯綜復雜,使用實物的計量單位千差萬別,無法在量上進行,比較,也不便于實物管理和會計計量、計算。因此,會計核算選擇了貨幣作為計量單位,使會計核算的對象表現為價值運動,從而能夠全面綜合反映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業務活動的全過程,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貨幣計量是會計核算的基本假設之一。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在我國境內具有廣泛的流通性。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我國境內各單位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單位的一切經濟業務事項通過人民幣進行核算反映。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人民幣以外的其他幣種在一些單位的日常會計核算中占據了主導的地位。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可以選用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在選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時,必須遵守“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原則,而且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單位,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一定的外匯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反映,以便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閱讀和使用,也便于稅務、工商等部門通過財務會計報告計算應繳稅款和工商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