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上述各種違法行為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所謂責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到合法狀態??h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有權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停止違法行為。
2.罰款??h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有權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工作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