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其中,明確規定了制定會計制度的權限。規定會計制度制定的權限,是會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的一個重要方面。當前,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還必須從宏觀上對國民經濟進行計劃和管理,為使各地區、各部門、備單位在辦理會計事務中有統一的制度作依據,使會計核算正確地體現財政、財務制度有關規定的要求,保證會計這一信息系統及時、正確地為國民經濟計劃和管理提供分類科學、口徑統一的會計資料。因此,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完全必要的。這些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會計工作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如《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具體準則及其應用指南、《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等;二是國家統一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制度,如《總會計師條例》、《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等;三是國家統一的會計工作管理制度,如《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
但是,由于各地區、各部門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所有的、包羅萬象的會計制度,實際上也不可能。
因此,在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基礎上,還需要由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要求的、符合實際情況的會計制度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或者備案后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