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1、交接的范圍
(1)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的,應當辦理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2、交接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
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編制移交清冊
會計機構負責人移交時,要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等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
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和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會計憑證、帳簿等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銀行存款賬戶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相符。
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等必須交接清楚
3、監交人員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當出現下列情況時,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①所屬單位領導人不能監交,需要由上級主管單位派人代表主管單位監交;
②所屬單位領導人不能盡快監交,需要由上級主管單位派人督促監交;
③不宜由單位領導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上級主管單位會同監交;
④上級主管單位認為存在某些問題需要派人會同監交的。
4、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1)移交完畢,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在移交清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名稱,移交清冊的頁數以及需說明的問題和意見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行開立賬簿
(3)移交清冊一般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5、會計資料移交后的責任界定
(1)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即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也不對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