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另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法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2、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范圍
(1) 審計業務
審查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2) 承辦會計咨詢、服務業務。
包括: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提供會計、管理咨詢;代理納稅申報;提供稅務咨詢等。
3、《會計法》對注冊會計審計的規定:
(1)委托單位應當如實向注冊會計師提供相關的會計資料。
(2)任何人不得干擾注冊會計師獨立開展審計業務。
(3)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有監督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