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六、會計憑證的規定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的發生和完成情況,明確經濟責任,并作為記賬依據的書面證明,是會計核算的重要會計資料。
會計憑證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1、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時由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項經濟業務事項已經發生或其完成情況、明確有關經濟責任的一種原始憑據。根據來源不同,可分為外來原始憑證和自制原始憑證。
(1)基本要素:憑證的名稱、填制日期、填制單位或人員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2)原始憑證的填制和取得:
辦理經濟業務事項的單位和人員,都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2)對原始憑證的審核: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法定職責審核原始憑證。
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有權予以退回,并要求進行更正、補充。
(3)對原始憑證的更正: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憑證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簽章;
原始憑證金額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
2、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是會計人員根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進行歸類、整理,并確定會計分錄而編制的憑證,是直接憑以登賬的依據。
基本要素:填制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內容摘要、會計科目、記賬方向、記賬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要求:(1)記賬憑證必須以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為依據
(2)作為記賬憑證編制依據的必須是經過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