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3、監交人員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當出現下列情況時,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①所屬單位領導人不能監交,需要由上級主管單位派人代表主管單位監交;
②所屬單位領導人不能盡快監交,需要由上級主管單位派人督促監交;
③不宜由單位領導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上級主管單位會同監交;
④上級主管單位認為存在某些問題需要派人會同監交的。
4、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1)移交完畢,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在移交清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名稱,移交清冊的頁數以及需說明的問題和意見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行開立賬簿
(3)移交清冊一般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