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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第三章沖刺輔導(2)

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圍

  (1)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的,應當辦理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2、交接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

  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編制移交清冊

  會計機構負責人移交時,要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等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

  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和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會計憑證、帳簿等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銀行存款賬戶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相符。

  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等必須交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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