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第六節 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概述
《會計法》主要規定了兩種責任形式:一是行政責任;二是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1、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方式。
2、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此外,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3)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是適用行政處罰所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即“一事不再罰”原則。
3、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三)刑事責任
1、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
(2)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
(3)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不同:
2、刑事責任包括兩種:刑罰和非刑罰處理方法。
刑罰包括
①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②附加刑。是既可以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二、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法律責任
1、根據《會計法》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會計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為。
2、違反會計制度規定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D?D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2)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