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三)、支票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的單位和個人。
3、基本規定
(1)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2)支票的出票人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的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戶銀行。支票的付款地為付款人所在地。
(3)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任何一項的,支票都為無效。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
[應用舉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的事項有( )。
A.金額 B.收款人名稱 C.付款人名稱 D.出票日期
[答案]AB
[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支票必須記載事項的有( )
A. 付款人名稱 B. 出票日期 C. 確定的金額 D. 付款日期
答案:ABC
(4)支票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可以背書轉讓,但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6)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