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四)、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能夠產生票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行為則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1、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2、 背書是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3、 承兌是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4、 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應用舉例】
下列行為中,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行為的是( )。(04)
A.出票 B.背書
C.承兌 D.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