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五)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有關當事人在票據上的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的行為。如果票據缺少當事人簽章,該票據行為無效。
(六)、票據記載事項
是指依法在票據上記載票據相關內容的行為。票據記載事項可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等。
相對記載事項中銀行匯票付款日期以及付款地未記載的規定。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營居住地為付款地。
(七)、票據喪失
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應用舉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喪失票據時,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有( )(06)
A.掛失止付 B. 公示催告 C. 普通訴訟 D. 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答案:ABC
2、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有( )(07)
A普通訴訟 B.公示催告
C.掛失止付 D.登報聲明
答案:ABC
3.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