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三)、票據權利與義務
1、票據權利
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
(2)、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包括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2、票據義務
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05年試題:下列各項中,可以行使票據追索權的當事人有( )
A. 票載收款人
B.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
C.最后被背書人
D.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背書人
答案:ABCD
07多選.甲簽發一張匯票給乙,匯票上記載收款人乙、保證人丙等事項。乙在法定時間向甲提示承兌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戊。戊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未獲付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承擔該匯票債務責任的有( )
A. 甲 B. 乙 C. 丙 D.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