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
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開戶銀行填寫委托收款憑證,提供收款依據,如發票、鐵路運單等。經開戶銀行審查、受理后,憑以辦理委托收款手續。
通過付款人開戶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待委托款項劃回后,給收款人入帳。
委托收款憑證分為“委郵”委托收款憑證和“委電”委托收款憑證兩種。
采取郵寄劃款的,填制“委郵”憑證;采用電報劃款的,填制“委電”憑證。“委郵”憑證和“委電”憑證都為一式五聯。第一聯為回單,由銀行蓋章后退給收款單位;第二聯為收款憑證,收款單位開戶銀行收作收入傳票;第三聯為支款憑證,付款人開戶銀行作為付出傳票;“委郵”第四聯為收帳通知,是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在款項收妥后給收款人的收帳通知,“委電”第四聯為發電依據,付款單位開戶銀行憑此向收款單位開戶銀行拍發電報;第五聯為付款通知,乃付款人開戶銀行給付款單位按期付款的通知。
收款單位出納員應按規定逐項填明委托收款憑證的各項內容,如收款單位名稱、帳號、開戶銀行,付款單位的名稱、帳號或地址、開戶銀行,委托金額、小寫,款項內容(如貨款、勞務費等),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如發票等),及所附單證張數等,然后在委托收款憑證第二聯上加蓋收款單位印章后,將委托收款憑證和委托收款依據一并送交開戶銀行。
收款單位開戶銀行收到收款單位送交的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單證后,按照委托收款的有關規定和填寫憑證的有關要求進行認真審查,審查無誤后辦理委托收款手續,在委托收款憑證第一聯上加蓋業務用公章后退給收款單位,同時按規定收取一定量的手續費和郵電費。
收款單位財務部門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委托收款憑證第一聯和發票等有關原始憑證按照有關業務性質編制有關記帳憑證。如工業企業銷售產品,在辦妥委托收款手續后應根據有關憑證編制轉帳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帳款——××單位
貸:產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商品流通企業銷售商品,則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帳款——××單位
貸: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其他行業企業或事業單位提供商品或供應勞務,在辦妥委托收款手續后,同樣應根據有關憑證編制轉帳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帳款——××單位
貸:營業收入或業務收入或事業收入等
對于銀行按規定收取的手續費,應根據收據收費編制現金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財務費用
貸:現金
2.付款
付款人開戶銀行接到收款人開戶銀行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經審查無誤,應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和有關附件,應在規定的付款期內付款。
付款單位收到其開戶銀行轉來的委托收款憑證第五聯及有關單證后,應進行認真審核。審查內容包括:
①委托收款憑證是否應由本單位受理;
②憑證內容和所附的有關單證填寫是否齊全正確;
③委托收款金額和實際應付金額是否一致,承付期限是否到期。
審查無誤后應在付款期內籌足資金,由開戶銀行辦理付款手續。付款期限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期內遇例假日順延)。付款人在付款期內未向銀行提出異議,銀行視作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滿的次日(例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主動劃給收款人。
如在付款期滿之后,付款人通知銀行提前付款,銀行應立即辦理劃款。如果付款人審查付款通知及有關單證,發現有明顯的計算差錯,應該多付款項時,可由出納員填制一式四聯“多付款理由書”,于付款期滿前交開戶銀行將多付款項一并劃給收款單位。銀行審查同意后,將多付款項連同委收金額劃轉給收款單位,同時將第一聯多付款理由書加蓋“轉訖”章后作支款通知交給收款單位。
付款單位應當根據銀行轉來的委托收款憑證第五聯和有關單證編制銀行存款付憑證,其貸方科目自然為“銀行存款”科目,其借方科目則根據業務性質和本單位所屬行業會計制定而定。如工業企業購買對方材料,應按規定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材料采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又如商品流通企業購買對方商品時:
借:商品采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