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購發票需要辦理的手續
依次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凡向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提出領購發票申請報告,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其它證明,以及財務印鑒或者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購領簿。
(1)提供領購發票申請報告,應載明單位和個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號碼、所屬行業、經濟類型、核準可購領的發票種類、名稱、數量等內容,并加蓋申請人、經辦人及稅務機關審核人印章。
(2)“經辦人身份證明”是指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及其它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
(3)“稅務登記證明”是指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注冊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4)“發票專用章”是指按稅務機關統一規定刻制的含有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號碼和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在領購或開具發票時在發票上加蓋的印章。
(5)發票購領簿的內容應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號碼、所屬行業、經濟類型、領購方式、核準可購發票種類、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訖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章、核發稅務機關經辦人簽章。
2.異地經營領購發票
到本縣(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需要發票的,屬固定工商戶的,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精神,持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發票。
(1)凡屬此類情況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應要求其提供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經營擔保作為保證人,并填寫擔保書,寫明擔保對象、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它有關事項,國家機關不能作為擔保人,擔保書須經三方簽字后生效。
(2)如果在領票地無法取保者,可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一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3)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擔保義務或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責令保證人繳納罰款或者以保證金繳納罰款。
納稅人所屬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領用發票,應就具體情況而定。對在同一縣市內的非獨立核算機構按規定不能作為單獨的用票單位,其需要用的發票應向總機構限量申請,驗舊換新,對于總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應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申請領購發票。
對于那些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發給營業執照而從事臨時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因其生產經營活動是一種短暫行為,不具有固定經營地點和長期經營的條件,因此對其使用發票有一定的限制,不能作為固定的用票單位和個人直接供給發票,其需要用發票時應按次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填開。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稅務機關一律不予領購發票:
(1)不符合《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領購發票條件的;
(2)不按規定辦理領購發票手續或者領購手續不齊全的;
(3)發生嚴重的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未按規定期限糾正的;
(4)發生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原使用的發票正在清理之中的。
用票單位和個人有上述不予領購發票的情形之一的,需用發票時,應按次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填開。
3.開具的發票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開具發票發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順序裝訂成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具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發票一般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具使用,特殊情況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跨市(縣)開具由省級稅務機關規定。
4.發票丟失后的處理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對于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必須在《中國稅務報》刊登遺失聲明。
5.發票的繳銷
納稅人所用發票的繳銷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納稅人因改組、合并、停業、分設等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時的發票繳銷。
第二種情況:因某種發票的換版而繳銷部分結存發票。
第三種情況:因發票印刷質量等問題而需作繳銷處理的。
對于上述第一種情況的,在納稅人自查的前提下,稅務機關應對其作全面的清理檢查,核對其所購發票與實際使用情況是否相符,有無隱瞞不報私自留存的問題。第二種情況也應作同樣處理。屬第三種情況的,首先則要確定該發票是否確系印刷質量,還是由于其它原因而推之于質量問題的。
以上三種情況除必須按規定作出處理外,均須填寫《發票清理繳銷登記表》,此表至少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