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的上述錯弊查證后,應根據其具體形態和性質作出調整和處理:
(1)對于被查單位或有關當事人“自以為是”的問題,應向被查單位或有關當事人口頭或書面指出問題的存在及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促使其改正錯誤。如對于會計憑證格式設計不合理的問題,就可以采取這種調整與處理方法。
(2)對于有關當事人由于工作疏忽或技術差錯所造的問題,也應向當事人指出問題的存在,并應根據問題所造成的不同后果作出調整處理。如對于匯總差錯造成的會計憑證的多匯總或少匯總的問題,若已根據錯誤憑證登記入帳,應運用紅字更正法或補充登記更正法對多記或少記的金額進行調整,以使帳實相符。
(3)對于會計憑證中的舞弊問題,應根據其具體形態和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作出合理的調整與處理。如對于在會計憑證中以多匯總或少匯總進行貪污舞弊的問題,首先應沒收當事人聽獲取的贓款,并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
其次,根據其貪污金額的小及采取手法的具體過程,以及當事人的其他有關情況(如有無前科,認罪態度等)作出行政或司法性的處罰。
第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調帳處理。如對于沒收當事人的贓款,可調帳如下: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
貸:管理費用(或其他有關費用科目或營業收入科目)
對于罰款收入,可調帳如下: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
貸: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