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考核確認工作的各委、辦、局、總公司和區縣財政局應組成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考核小組。考核小組成員應選聘堅持原則、作風正派、業務素質較高的人員及有關負責人組成,其中具備會計師資格的應占小組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考核小組成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的考核確認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委、辦、局、總公司和區縣財政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具體時間作出安排。
(三)考核確認部門在考核工作中,應結合各單位申報時提供的資料,深入現場作實地考核。考核的方法可先作抽驗,在抽驗中發現自查結果與實際差距較,或發現有涂改、重制、更換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等情況,應停止考核,責成申報單位重新組織整改后,另行申報。
(四)考核小組全部考核確認工作完成后,應出具書面考核意見,其主要內容為:
1.申報單位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活動中的主要做法、突出成績和基本經驗;
2.考核計分的詳細資料;
3.考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意見;
4.考核結論。
5.考核小組負責人和考核確認部門蓋章。
凡被確認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的單位,由確認單位頒發由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單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