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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證考試《財經法規》章節點撥(二)

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第二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法律制度是調整銀行結算業務關系、票據管理和票據流通關系的金融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
  (二)支付結算的概念
  1、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2、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3、支付結算原則
  恪守信用;履約付款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銀行不墊款;
  (三)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
  2、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3、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4、沒有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向銀行交付款項后,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
  5、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款,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6、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7、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8、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四)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1、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2、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寫“整”(或“正”)字;
  3、中文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
  4、阿拉伯金額數字前面應當書寫人民幣符號“¥”;
  5、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寫。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面加“壹”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6、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
  二、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和種類
  1、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2、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3、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原則
  ⑴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原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⑵自愿選擇原則;
  ⑶存款保密原則;
  ⑷監督管理原則: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1、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注冊驗資除外)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后由開戶銀行核發開戶登記證。
  2、存款人申請開立、變更、撤銷一般存款賬戶、除預算資金外的專用存款賬戶和異地銀行結算賬戶時,必須出具其基本存款開戶登記證。
  3、開戶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三)基本存款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賬戶。其使用范圍包括: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2、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提交的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批文或登記證書、開戶證明、稅務登記證。
  (四)一般存款賬戶
  1、一般存款賬戶主要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2、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借款合同、有關證明。
  (五)專用存款賬戶
  專用存款賬戶適用于**資金、**基金、**備用金、**經費。
  (六)臨時存款賬戶
  臨時存款賬戶:辦理臨時機構、臨時經營活動、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七)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2、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3、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收入:
  工資、獎金收入;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個人貸款轉存;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繼承、贈與款項;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納稅退還;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其它合法款項。
  4、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
  5、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個人身份證件;
  6、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根據需要還可要求申請人出具戶口簿、駕駛執照、護照等有效證件。
  (八)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1、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除應出具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他規定的證明文件。
  2、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出具個人身份證件。
  三、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
  1、票據包括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2、票據具有信用、支付、匯兌和結算等職能。
  3、票據當事人
  ⑴票據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其中,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⑵非基本當事人包括背書人、被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其中,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又稱匯票主債務人;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4、票據權利和義務
  ⑴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⑵行使票據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保證人、背書人。
  ⑶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的情況包括:
  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本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義務;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匯票、支票的背書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5、票據行為
  ⑴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是一種特定的法律行為。其中,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⑵票據行為按效力不同分為:
  ①基本票據行為(主票據行為):出票;
  ②附屬票據行為(從票據行為):背書、承兌、保證;
  ⑶按適用的票據不同分為:
  ①共同票據行為:出票、背書
  ②獨有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的獨有票據行為;保證是匯票和本票的獨有票據行為
  6、能進行票據簽章的當事人有: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代理人、持票人;
  7、票據喪失的補救形式:掛失止付(非必經措施,暫時的預防措施)、公示催告、普通訴訟。
  (二)銀行匯票
  1、銀行匯票: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支付;一式四聯:第二聯“銀行匯票”,第三聯“解訖通知”;
  2、銀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
  3、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4、絕對記載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5、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銀行匯票的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銀行)不予受理。
  6、“銀行匯票申請書”的內容:收款人名稱、匯票金額、申請人名稱、申請日期等;
  7、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匯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8、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三)商業匯票
  1、商業匯票: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支付確定的金額。
  2、商業匯票分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其中,商業承兌匯票是指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
  (四)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銀行簽發,自己支付確定的金額。
  (五)支票
  1、支票:出票人簽發、委托銀行支付確定的金額。
  2、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3、支票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可以背書轉讓;可以背書轉讓的支票是轉賬支票,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4、付款人領購支票并使用后,在存款賬戶結清時,應將全部剩余空白支票自行注銷;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6、支票簽發和使用應遵守的規定
  ⑴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⑵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⑶禁止簽發空頭支票;⑷支票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7、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條件;
  8、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9、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欄”簽章。
  10、單位和個人在辦理結算的責任:自行責任、連帶責任、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經濟處罰包括:計扣賠償金或賠款、罰息、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11、銀行辦理結算違反規定,除銀行承擔有關責任外,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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