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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會計證《財經法規》章節指導三

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第三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考點1:各單位應依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考點2:根據業務需要設備會計機構
  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主要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
  一是單位規模小。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或集團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應當單獨設置會計機構。
  二是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
  三是經營管理的要求。
  考點3:不設置會計機構的,應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根據規定,規模很小、經濟業務簡單、業務量相對較少的單位,可以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將會計工作崗位納入其他職能部門并設置會計人員,同時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主管人員不同于人們通常所說的“會計主管”、“主管會計”、“主辦會計”等,而是指負責組織管理會計事務,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負責人。
  考點4:代理記賬的概念
  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考點5: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薄、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考點6: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1、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考點7: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考點8:根據規定,但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考點9: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考點10:我省(不包括寧波計劃單列市)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由省財政廳統一部署。
  初級會計電算化由省財政廳統一命題,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報名情況不定期地組織考試;珠算五級等級由各地珠算協會不定期組織考試。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科目的考試全省統一組織,每年進行一次。
  考點11: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
  1、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3、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考點12: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考點13:注冊登記
  注冊登記制度,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考點14:離崗備案
  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六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考點15:調轉登記
  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考點16:變更登記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發生變更以及發生接受繼續教育、受到表彰獎勵、被處罰等情況應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登記。
  考點17: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指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持續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組織的理論知識、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活動,從而保持和不斷提高其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
  考點18: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
  1、針對性。
  2、適應性。
  3、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的內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4、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內容要講究“新”和“實”。
  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接受培訓的學時要求。培訓不得少于24小時。
  考點19: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考點20: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
  考點21: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2、取得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3、取得雙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兩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5、取得博士學位。
  考點22: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一崗多人。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財目的登記工作。這是從我國會計工作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和教訓,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當然出納人員不是完全不能記賬,只要所記賬不是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等直接與單位資金收支增減往來有關的賬目,是可承擔一部分記賬工作的,如有些單位,出納人員業務不多,兼記固定資產明細賬,這是可以的。三是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考點23: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商場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市場收費(銀)員所從事的工作均不屬于會計崗位。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工作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考點24: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有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考點25: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考點26:需要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情形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第一,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第二,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考點27:辦理會計工作交換的基本程序
  (一)做好辦理移交手續前的準備工作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考點28:專人負責監交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派人會同監交。所謂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通常有三種情況:
  (1)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交
  (2)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及時監交,需要由主管部門派人督促監交。
  (3)不宜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主管部門會同監交。
  此外,主管部門認為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時也可派人會同監交。
  考點29:交接后的有關事項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替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考點30:會計資料移交后的責任界定
  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即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能以會計資料已經移交為理由而推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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