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按規定內容填制完畢后,除車、船票等類似憑證外,一般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加蓋印章:
(一)外來原始憑證應當有出具企業的財務專用章、或現金收(付)訖章、或銀行收(付)訖章、或營業專用章,以及制單和收(付)款人員名章;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銷貨或勞務發票時應附有加蓋原經銷單位收款章或個人簽名并留有身份證號碼的原始憑證收據;對只能由個人出具的原始憑證必須簽名,或同時加蓋名章,并應填明個人身份證號和聯系方式。
(二)對外出具原始憑證,應當加蓋本企業財務專用章、或現金收(付)訖章、或銀行收(付)訖章、或營業專用章,以及制單和收(付)款人員名章。
(三)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制單人員、經辦部門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的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