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國家的會計法規,一般由議會或政府制定頒布,如美國1921年公布的《預算和會計法》,1956年公布的《會計和審計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日本會計法》,1949年公布的《企業會計原則》,1962年公布的《成本計算準則》,1963年公布的《財務報表規則》;瑞典1976年公布的《會計法》等。在美國,美國執業會計師協會等會計職業團體的專門機構陸續提出的許多會計準則,雖無法律效力,但有權威性,已成為美國會計人員共同遵守的公認的會計工作規范,實際上起著會計法規的作用。
蘇聯的各種會計法規,均由政府頒布。如1947年頒布的《國營、合作社、公共機關、組織和企業的總會計師(會計主任)條例》,1980年頒布的《蘇聯各部、各主管機關、各加盟共和國、各聯合公司、各部管理總局及其他管理機關的會計工作組織總條例》等。在南斯拉夫,聯邦議會于1959年頒布并于1963年修訂《社會會計局法》,1971年在聯邦共和國憲法中對社會會計局的主要任務作了規定。
除各個國家的會計法規外,還有若干國家共同遵守的國際性會計法規或準則。如歐洲共同體理事會于1978年制定的《關于公司會計報表的法令》,是屬于國際區域性的會計法規。1973年由美、英、法、日、荷蘭、聯邦德國、加拿、墨西哥、澳利亞等 9國的主要會計職業團體發起,現有89個會計職業團體參加的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從1975年到現在陸續公布了一些國際會計準則,這是屬于國際性的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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