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即在財政部內設置了管理全國會計制度的機構──會計制度處(1950年 9月改為會計制度司,1979年改為會計事務管理司),并確定會計立法應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除重要的會計法規由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務院(1954年以前為政務院)制定頒布外,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財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在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訂本地區、本部門的會計制度或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審核批準或備案。各單位必須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會計事務。這樣,既滿足了國家管理宏觀經濟的需要,又適應各級機構管理經濟的需要。
建國以來,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和有關部門陸續制定了量會計法規,并且不斷改進、充實和完善,已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會計法規體系。按其內容,可以分為三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