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工作的基本法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法》經全國人民代表會常務委員會于1985年 1月21日通過,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計6章31條,對會計工作的地位、作用和管理體制,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職責,以及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等都作了規定。
會計機構和人員的法規 包括對會計機構的設置,會計人員的配備、職責、技術職稱、任免和獎懲等方面的規定,如《會計人員職權條例》(1978)、《關于成立會計顧問處的暫行規定》(1980)、《會計干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198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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