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的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的功能(注意多選)
一般來說,票據具有信用、支付、匯兌和結算等職能:
1.支付功能,票據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
2.匯兌功能,異地之間的結算。
3.信用功能;
4.結算功能;
5.融資功能;
(三)票據的當事人(注意判斷和多選題型)
1.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非基本當事人:承兌人,保證人,背書人,被背書人。
(四)票據的權利和責任
1.權利:請求權和追索權。
2.責任:付款義務
(五)票據行為
1.出票;
2.背書;
3.承兌;
4.保證。
(六)票據簽章必須記載事項
(七)票據記載事項:絕對記載、相對記載、任意記載、記載不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
(八)票據喪失的補救
1.掛失止付;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現金本票。
2.公示催付;
3.普通訴訟。
二、銀行匯票
1.銀行匯票的概念。
銀行匯票是指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提取現金,銀行在見票時按照實際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銀行匯票的使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3.銀行匯票的記載事項
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4.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5.銀行匯票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申請簽發銀行匯票,申請人必須先交付金額保證金,出票銀行方能出票,因此,銀行匯票具有百分之百的付款保證。銀行匯票屬見票即付的票據,無需提示承兌。允許背書轉讓,特別適合于異地采購時的款項結算。
6.操作流程(僅供參考,不是考試范圍)
①申請
②開戶銀行受理
③簽發
④交付匯票
⑤背書轉讓
⑥被背書受理
⑦提示付款
⑧收妥付款
收款人(持票人)
背書人
被背書人
持票人
匯款人
付款人開戶銀行
出票人(付款人)
收款人(持票人)開戶銀行
代理付款人
辦理銀行匯票操作流程圖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種類。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持票人在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經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支票可分為轉賬支票、現金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種。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不得背書轉讓;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為自出票日起10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3.銀行嚴禁簽發空頭支票,各單位必須在銀行存款余額內才能簽發支票,因而收款人憑支票就能取得款項,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況的。現金支票喪失可以掛失止付,轉賬支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