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納稅人有偷稅行為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偷稅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且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注意!),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且偷稅數額占應納稅款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并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偷稅罪處罰。
對于多次犯有偷稅行為未經處理的(包括行政處罰、刑事制裁),數額應累計計算。單位犯偷稅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偷稅罪處罰。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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